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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5年4月3日,首付了196640元的首付款,合同约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付尾款79173块五。同时合同也约定,2015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此房到2017年九月才交付予我。该房屋到现在都没有预售的五证。也不具备交房条件。我与2017年11月上告房开商违约,应按照合同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现房开商反告我们要支付尾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请问在房子不具备预售条件和并没如期交房的情况下,我们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交付尾款。是否属于违约,应该赔付房开商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房开商在没有房子交给我们的情况下,我们还要付他们的违约金,这种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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