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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交易记录以后,法院并没有在开庭前将此证据交给原告,而是开庭时才出示给原告。请问律师,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申请人能否庭审前获取以便分析核实?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庭审前不同意将该证据复制给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王智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任丽丽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从业三十余年,律所合伙人,业务全面,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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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卿,男,山西晋中昔阳县人,在山西宇清律所从业44年,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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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侦查学专业,山西正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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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双宝,山西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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