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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欠甲方20万,丙方欠乙方20万,都在法院判决后的执行期。现三方商定:乙方把对丙方的债权转让给了甲方并签订了三方协议。甲方为稳妥起见,要求在协议最后一条注明:在丙方没有全部清偿完债务以前保留对乙方的执行权。这样是不是可以?
马俭剑律师 浙江-宁波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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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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