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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在农村,某户人家有四个儿子,分家时每个儿子都被分到了一处宅基地,甲方(四儿子)的宅基地是窑洞,乙方(三儿子)因病早逝无儿无女,去世时乙方(三儿子)的宅基地让甲方(四儿子)的小女儿继承,因当时小女儿太小无自理能力,而且甲方的宅基地窑洞坍塌无法居住,甲方一家暂住乙方的宅基地。现如今,乙方继承的女儿已经成年,以前所有居住在窑洞的住户都统一被迁移有新的宅基地,而甲方未被迁移仍然暂住在乙方的宅基地,丙方(村干部)将窑洞都填平用来栽种树苗,甲方也在自己所有的宅基地上栽种树苗,而丙方却并不允许,要求甲方将树苗抜走让丙方栽种,甲方要求丙方一视同仁也给自己迁移有新的宅基地,而丙方却不给分配新的宅基地。
请问:
1.甲方在未被分配到新的宅基地的情况下应不应该将宅基地给丙方
2.丙方现如今应不应该给甲方新的宅基地
续婷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大学期间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实习,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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