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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您一下,我们单位是做六休一月薪5000,今年由于疫情影响原本规定1月31号正常上班,延迟到2月10号正常上班,由于我们是服务行业工作性质原因单位要我们加班,1月31至2月10期间是3倍工资的,我正常加班了10天,现在结算工资的时候,单位只给了3000多的加班工资,说是5000月薪除以26天=192日薪乘以2倍=384乘以10天=3840的加班工资,这样结算是否合理呢?另外我们做六休一,多出的一天是不是要按照1.5倍或者2倍来结算呢?
吴艳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