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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2月17日为廖某在农行借款3万提供抵押担保。因政策因素未能还债。2016年5月23日,农行批量一并把债权转让给一家国投公司。2018年10月10日国投公司又把此债权转让给胡某(个人)。2020年1月13日,胡某起诉债务人和我(担保人)。2014年8月14日至2016年10月18日中断过债务崔收通知及联合公告。请问本人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恳望给予回复。谢谢!
林幼蕊律师 福建-漳州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
本人2016年毕业从事律师行业,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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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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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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