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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经营层为了达到经营指标,通过刷单形式虚增200万业务收入,其中涉及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1.7万元。因经营层18年已经做完了这件事,19年初的董事会上才上报审议,希望董事会同意刷单200万元增加虚假业务收入,以争取达到新三板挂牌指标。因为已经做了,董事会也只能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同意。现在,财务审计提出了这个问题,请问,这种情形,作为非上市公司,董事长、法人(不是同一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有刑事责任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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