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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9年在太仓买了一只存放骨法灰的位置,签署了协议,并在协议上明确注明已收1900元钱,因当天他们收据用完了,所以没有给我,他们说反正我们已经帮你在这协议上写清楚了(实收1900元)。现在我可否作为直接的证据去主张我的权利?
注:迎请权证及其它资料给我的。
戴强律师 上海-长宁区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1984年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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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顺律师曾办理过多起刑事、民事案件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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