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福建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泉州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我购买一套房子,2015年3月现金全部付房款63万元。合同约定,应于2015年12月30日交付合格的商品房,现在准备交房。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2种约定“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其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2)项“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点五的违约金”。请问违约金应按万分之一计算,还是按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要求按万分之二点五支付违约金法律能支持吗?
葛牧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卓文彬律师 福建-福州 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