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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一套房子,2015年3月现金全部付房款63万元。合同约定,应于2015年12月30日交付合格的商品房,现在准备交房。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2种约定“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其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2)项“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点五的违约金”。请问违约金应按万分之一计算,还是按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要求按万分之二点五支付违约金法律能支持吗?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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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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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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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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