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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在微博发表关于公司没有遵循地方政府所因疫情发布推迟复工的相关文件的要求而提出疑问,提及公司名称。所在公司认为员工对公司造成舆论影响,要求员工承担责任,该说法是否成立?员工通过媒体发表对公司政策的质疑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于洪刚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甘来律师事务所
周海霞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秉心律师事务所
陈卓律师,中国共产党员,2018年执业,执业期间涉猎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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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从业7年,现于重庆江津执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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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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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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