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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B公司,且A公司投资入股B公司51%股份,后A公司借款B公司500万,剩余49%为B公司原有股东。B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为A公司。A公司起诉B公司及其原有股东偿还借款及利息后B公司又起诉占股49%股东要求返还其挪用及职务侵占资金。但是49%股东经过审查后被地方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那么B公司起诉原有股东是否合理?B公司是否可以以公司法人身份起诉本公司占股49%得股东?
王韵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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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钢律师---执业于远闻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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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上海高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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