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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6月1日签订合同,乙公司每月向甲公司供应SD50化工原料1 000桶。当用量发生变化时,甲公司事先1周通知乙公司。合同约定:6月3日乙公司开始送货,合同有效期为1年。每月3日乙公司送货至甲公司。双方还约定,每三个月结算一次货款。 至12月3日,乙公司工作人员赵某送货后,发现有其他公司工作人员在甲公司催讨账款。于是回去将事情告诉给乙公司经理陈某。陈某便给熟悉甲公司的朋友郑某打电话,询问甲公司情况。郑某说甲公司现经营情况恶化,多数负债,有可能破产。于是陈某决定于次年1月3日,中止给甲公司供货。 甲公司经多次催告,乙公司不予理睬。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乙公司是否有权中止合同?
李鑫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20余年,主任律师、法律专家、法学会委员、市建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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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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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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