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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顾律师。我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2014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合同到期后至2019年12月18日未签,但我正常在公司上班。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15点49分给我发了一封邮件,要求我在2019年12月19日17点30分之前回复续不续签合同,如不回复将视为不同续签合同处理。像这样的要求时间上合理吗?如果不续签,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有哪些劳动法支持?
顾燕律师 上海-徐汇区 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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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黛璇律师,现为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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