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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的普通合作企业,现有一合伙人利用采购材料作为出资,但是采购来的材料有送货明细,没有送货人签字、入库签人字,且提供的材料报价要高于市场价,后经联系进货厂商发现同一厂家出的货但价格亦低于其报价,另外合伙人拒不提供付款证明,亦无供应商的收款证明,请问根据自己查询的差价是否可以要求其拉取材料的银行转账明细?
胡继桃律师 安徽-马鞍山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李高攀律师,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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