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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未补充新的证据而维持原判。案件存在以下疑点:
1、执法记录和证人证词互相矛盾。同一个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地点。
2、肋骨骨折却在内科治疗。内科医生证明受害人肋骨骨折。
3、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用拳头实施伤害。而伤情照片显示棍击伤痕迹。
4、司法鉴定书没有给出致伤工具。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中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补充任何证据,也没有解释证据疑点的情况下,仍然判决被告人一年徒刑。
肖志强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
刘占红律师,系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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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从事以下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刑事辩护、民事纠纷、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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