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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甲2015年1月成立,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设立时共有A、B、C三位股东,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分别为7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B、C两位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合计300万元,在公司设立时即已实际缴纳。A股东认缴的700万元出资额,其中400万元在公司设立时已实际缴纳。剩余的300万元出资额,公司章程规定A股东在2020年 12月缴纳。该公司成立后经营不佳,连续亏损,不能清偿其欠供应商乙公司的200万元款项。2017年1月,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A股东,要求甲公司清偿欠款,并要求A股东在尚未缴纳的300万元出资额范围内对上述200万元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施敏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晏嘉彤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才济律师事务所
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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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及刑事各类诉讼业务以及为顾问公司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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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司法机关体制内沉淀多年,擅长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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