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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经营资金紧张,单位股东集体决策向外借款维持公司经营,并以公司在建房产作为抵押,部分股东只向亲友借款,部分股东向亲友和社会群众借款。从单位犯罪角度来考虑,对于只向亲友借款股东能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牛会娟律师 吉林-通化 吉林吉天行(通化)律师事务所
法学与工学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注册招标师、二级建造师,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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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仕发律师,执业于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擅长代理刑事辩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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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主攻合同纠纷、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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