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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您好:
我二姐2010年病逝,她1982年因离婚身体病症,在她生活房屋等没有情况下,是我们兄弟收留了帮她度过了难关,收留二姐与我母亲娘俩在一起生活。母亲生了我们六个儿女没有经济来原家庭妇女,我们兄弟姐妹们都已经长大了。1989年别人给送来一女婴,是我母亲看着可怜,见了被人抛弃的女孩是我母亲收养的。从此我二姐和我母亲养的女婴,她娘仨人的生活,全部都是有我们兄弟姐妹来供养。
到1996年,为女婴上学才把户口是挂在了二姐名下的,二姐是在我母亲身边养病,女婴从小到大都是我们照顾和我母亲共同给料理着。
二姐多年来她得了精神抑郁症,我为了安抚他我在2003年,我把应该属于我和二哥两间房屋给启在我二姐她的名下,她给我立下了只有居住权协议,她没有卖房子的权利,当在我二姐2010年去世的时候,她还嘱咐女婴当时都已上大专了的这孩子不要和我们争房子,这房子不是我二姐她本人的,当时这孩子她也答应我二姐了。不跟我们争。
我二姐去世了,想不到当初我们收养的女婴竟然与她生父母亲联系上了,都以认祖归宗了,之后我才知道二姐发现了,是因气生重病不治而亡。所以我把她和生父母告上了法庭。经过我了解当初生父母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抛弃了刚出生女婴之后,生父母使终在暗地里跟踪一直到我家始终没有中断过,常到我家门口按地私访,直到我二姐去世。
女婴与生父母私下相认,我们是受害者,把他们女儿养大了逃避了计划生育。所以我提起了法院诉讼,给生父母告到了法院讨要个说法。法院一个我没有主体资格给裁定驳回了?律师我应该是适格当事人,我这事儿应该怎么办?怎么才能有主体的资格?才能讨回公道?请您回复我,我的电话是15522009272,谢谢!
刘晓东律师 天津-和平区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贾明星律师,执业10年的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擅长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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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6年,从事专职律师3年,具备较强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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