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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恋爱期内,女方问男方有提出借款的需求,并表示会还,但男方多次表示不用还了,还有在恋爱期间男方帮女方有付款,总共金额大约在两三万左右,其中部分是男方所给的,部分女方说借的,但男方都曾说过不用还了的话语,女方因为感动故在男方生活用品上进行补给。但分手后,男方翻脸,要求女方必须归还这些金钱,女方出于愧疚答应偿还,但因女方还在实习期内,没有足够的收入去偿还,故提出分期进行偿还,男方不同意,并多次放出狠话。在法律的角度上,男方有理由要求女方还钱吗?
李平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立昂律师事务所
邓春律师 重庆-大渡口区 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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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职业多年,专业领域涉及民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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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来,秉承“高度的职业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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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丽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有集团公司法务服务经验、熟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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