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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一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期限是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为4900元/月,第二年租金为5700元/月。
第一年租金是正常支付的,但第二年的租金对方以市场价格下滑,找不到租户为由,要求降低租金。我没同意降低租金,对方就说解除合同,我说根据合同违约条款“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按月租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可对方说市场价格下滑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所以我想咨询下,合同条款上的确写有“不可抗力条款包括:政府政策变化、房屋严重毁损、市场价格大幅度下滑等,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是可以免除他们的违约责任吗?市场价格下滑属于不可抗力吗?如何证明市场价格是否下滑了? 下面我该如何维权?
侯武平律师 天津-西青区 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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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律本科,在大型国企有九年法务工作经验,擅长商标权侵权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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