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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一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期限是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为4900元/月,第二年租金为5700元/月。
第一年租金是正常支付的,但第二年的租金对方以市场价格下滑,找不到租户为由,要求降低租金。我没同意降低租金,对方就说解除合同,我说根据合同违约条款“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按月租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可对方说市场价格下滑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所以我想咨询下,合同条款上的确写有“不可抗力条款包括:政府政策变化、房屋严重毁损、市场价格大幅度下滑等,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是可以免除他们的违约责任吗?市场价格下滑属于不可抗力吗?如何证明市场价格是否下滑了? 下面我该如何维权?
钱谦良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吴健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李刚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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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十六年,专注于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物业租赁、公司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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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在芜湖执业,擅长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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