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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介绍李桂芝的丈夫,他在事业单位上班,在职期间为别人买车贷款,做了担保。银行到单位索要了她丈夫的工资收入证明。银行依据单位证明,认可她丈夫为担保人,为别人买车贷款做担保人,并向别人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买车,将贷款挥霍了,他不能还款。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担保人还款。但是,她丈夫已病故,法院还要我负责还款。这样做有根据吗?
臧晓芳律师 天津-河北区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杨铠铭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毕业于211院校,2012年起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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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专注于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刑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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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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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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