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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一朋友在15年4月份以公司(其是公司股东之一,法人代表是其老婆)名义向我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率1.5%,公司有借款收据一张,公司盖章,收款人是其老婆。2017年3月,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一份,约定以其公司开发的房地产中两间门面和二楼200平方房地产质押给我,三年内质押期满,如果其没有还清本息,上述质押房地产所有权归我所有。请问,我现在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说明一下:借款收据的抬头是A公司,盖章是B公司的财务章,签字是AB公司的法人(AB两个公司的股东都是夫妻二人,而且法人代表都是其老婆);“以房抵债”协议中是盖的B公司的公章,其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周宏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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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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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领域内案件,办案期间其能够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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