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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甲方未签收履约保函,导致履约保函到期。再重新开具保函时,因工期将结束,不具备保函出具条件,甲方不予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工期,所以没有交保函。后甲方直接从工程款里扣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这个行为是正确的吗?有什么依据可以充分说明吗?
张新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王淼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国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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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助理,现北京执业律师,经验丰富,以真诚、专业待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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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律师目前执业有十年之久,主要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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