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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甲方未签收履约保函,导致履约保函到期。再重新开具保函时,因工期将结束,不具备保函出具条件,甲方不予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工期,所以没有交保函。后甲方直接从工程款里扣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这个行为是正确的吗?有什么依据可以充分说明吗?
张新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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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一十九年,已办理各类案件总计六百件以上,在行政案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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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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