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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月前的一个早上,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受伤住院,责任判定对方全责,前两天我去单位领工资,会计把我的误工费去掉了,说要等我上班才能给误工费。我是一名焊工,工资都是按照八小时计算,以前的误工费也是按照八小时给,后来领导改成了误工费一天五十块钱,我住院16 天,在家修养两个月,厂子却只给我两个月的误工费,还是按照五十块钱一天给的,他们这样做合理吗?强迫他人上班之后给误工费,还不按照基本工资和修养天数赔偿,是不是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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