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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我与房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房合同(月租金5000元,押一付三)。并告知房东,我与一个女生一起合租,即两个女生一起住,而当时房东也口头表示只租给两个女生或两个男生(但没有任何具体凭证,合同中也没有直接声明)。签合同时,只有我一人在合同上签字,合租人不在场也没有签字。入住之后,合租的女生没有来,我便让我的男友过来与我一起合住,这时我们没有直接告知房东,相当于合租人已经更换,且变成了一男一女混住。入住一个多月后,房东得知承租人已经变成男女混住,认为我们违约,要求我们即刻搬走,但不追究我们的责任,并且退还剩余一个月租金加押金共计一万元整。请问在此过程中,房东是否存在违法违约行为?
徐晓东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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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年执业经验,在执业过程中,主要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擅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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