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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技术使用权后,对方公司要求我方利用该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使用他们的商标,并且要求我方支付商标使用费,请问此要求合理吗?
唐树国律师 湖南-常德 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
本人执业时间长达13年,主要擅长刑事,合同纠纷及企业顾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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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服务热线18230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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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广律师,湖南义剑所主任,省律协建房委副主任,市律协行业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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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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