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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跟您咨询劳动报酬争议问题。 我爱人在一个私人无医师证的中药房干了四年,工种为熬药,一直没有签过合同。我们计划准备外出选择另种生活,9月提出了辞职,与店主吴女士协商,找到人我们走,过程中新人带会操作业务后,在10月14号我爱人早上去单位两个小时后,她说让我爱人走,然后9号的跟14号的工资不算了,这合理么?9号是说我爱人那天没上班,14号说就两个小时不算了。9号是因为她之前说不用去的,因为我们外出刚回来,我爱人本人没说不要去,吴女士在发上个月工资时说不扣的,现在到了这个月付工资时又以上个月已经了结的事为由不给,她这样做合理么? 由此怨气由生,
第一个想知道四年间,因中药性质七月份天热没法服用,老板年年放一个月假,加上过年春节半个月假,从没给过工次,以红包名目给只有不到1千的,这个能抵工资么,我们地区最低工次1660,放假是不是也需要正常发工资呢,因为不是我们的问题。
第二个事是四年间法定假日不放假继续上班没给过一次加班费,我现在是不是可以争取呢?
第三个问题,是不是除了干自己的活还要帮其他员工干其他员工的活,比如到货拆药包,搬运,出外采购,学要帮她帮饺子积酸菜等等,这些合理么?
第四个问题 一直没签合同,干了四年自然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后仍然未签,双倍工资是怎么回事不明白,讨教您~谢谢。
苏玉淋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内蒙古亿舜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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