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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3月8日向对方高利贷款30000元整 利息为6分 借贷期为3个月 对方当场扣除所有利息5400元后 利用银行转账方式给我转账24600元 到期后本人因生意亏损 目前暂时不法偿还 对方于9月24日向法院起诉我 起诉理由为我向他现金借了30000元 法院给我发了传票我11月5日开庭 我现在还可以查的到他给我转账的记录 请问我可以在开庭前拿着他给我的转账记录到法院反诉他的资料不真实性与含有高利贷成分嘛?
唐爱弟律师 广东-湛江 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
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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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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