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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读在职博士(读博期间,单位提供了学费和工资),当时与学校、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规定毕业后要回原单位工作(已回原单位工作了6年3个月),没有规定服务年限,也没有与单位签订服务合同,2011年单位下发一个文件,规定博士毕业服务期是8年,现在想调动工作,单位让赔偿违约金,这合理吗?
文件是在读博的第二年下发的,适用原来的吗?
郭俊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与股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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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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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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