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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9月2日入职,9月29日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还在试用期内,但因为个人原因想要离职,只是合同里解除合同那一条里增加了:
乙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担任重要职务或执行关键任务并经双方约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我是不是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也没用?必须要等到我和老板约定的那个时间才行?
易泉泉律师 上海-静安区 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
王明辉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
自201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来,秉承“高度的职业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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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职业多年,专业领域涉及民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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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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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本科学历,2016年正式开始执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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