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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9月2日入职,9月29日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还在试用期内,但因为个人原因想要离职,只是合同里解除合同那一条里增加了:
乙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担任重要职务或执行关键任务并经双方约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我是不是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也没用?必须要等到我和老板约定的那个时间才行?
钱谦良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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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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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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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更新自己的工作方法、改正自己的工作态度、提升自我的法律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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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执业十二年,精通各种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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