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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9月2日入职,9月29日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还在试用期内,但因为个人原因想要离职,只是合同里解除合同那一条里增加了:
乙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担任重要职务或执行关键任务并经双方约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我是不是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也没用?必须要等到我和老板约定的那个时间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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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具有军工企业法务、纪检负责人工作经历,具备丰富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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