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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贷五十万元逾期不还,欠款方以其户主身份将在村里的宅基地抵债,写有“收到出借方购房款现金”意思表示的收条。后欠款方一直失联,其老父母住在抵债的房子里拒不搬离。请问这样的抵债方式法律上会确认吗? 出借人是否有权力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收回该房产?
邢云飞律师 陕西-汉中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
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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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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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亦冯律师,现任湖北凡纳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处理过上百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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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利代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咨询师,获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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