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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精神病史,结婚前就有的,结婚之前女方父亲跟我说已经好了,去过两次医院,结婚后发现精神病没有好,而且去了4次医院,住了2次院。结婚后也未上班。
男方有一套商品房,婚前自购,领证时微信支付宝借款一共10W元,付礼金红包及其他一些花销给女人一共6W元,在次年办酒席的时候还要给女方3W(还未办酒席),结婚后吃喝住行女方未花一分钱。每月共女方花销1000。
请问这个可以离婚吗?离婚了这些怎么算!
王孟辉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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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知识产权,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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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秉持“先做人后做事”的服务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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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村居、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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