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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精神病史,结婚前就有的,结婚之前女方父亲跟我说已经好了,去过两次医院,结婚后发现精神病没有好,而且去了4次医院,住了2次院。结婚后也未上班。
男方有一套商品房,婚前自购,领证时微信支付宝借款一共10W元,付礼金红包及其他一些花销给女人一共6W元,在次年办酒席的时候还要给女方3W(还未办酒席),结婚后吃喝住行女方未花一分钱。每月共女方花销1000。
请问这个可以离婚吗?离婚了这些怎么算!
王孟辉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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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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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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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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