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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女,北京房山人,2000年左右与本村常某结婚,育有一女。婚后公婆将村中三处房子分给包括常某在内的三个儿子,并约定随三个儿子轮流居住。常某夫妇因所分房子较新补给其哥哥6000元。2012年,常某起诉与杨某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男方认为房子是父母所建,产权存在争议,离婚时法院没有就房产进行分割,让另行解决。离婚后女方杨某一方面为生计奔波,一方面因男方不能好好照顾孩子而把孩子一直带在身边抚养,因此一直没有就房子分割问题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女方是否有权分割房产,怎样做能够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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