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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5月我朋友跟我说想要一起合伙做生意“摄影公司”,我从老家吉林赶往大连与他商量,确定结果为我出钱他出人,共同经营一家“摄影公司”,这期间我将车辆以低价出售。开始经营了两个月,这期间他一直在上班没有参与经营活动,都是我自己一个人在经营,期间购买了一些设备花销1万元。这两个月内无任何经营收入,两个月后不干了,我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的车辆低价出售的损失,和两个月内的开销及设备损失吗?
跟对方沟通过,对方认为车辆低价出售跟他无关,两个月内的设备他不承担,我工作两个月的开销他也不承担。
我们是口头协议,无书面证据,但是有人证可以证明,我们的谈话内容都是有第三人在场。
咨询一下我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如果不能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王瑞恒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
雒园园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自201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来,秉承“高度的职业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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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非诉案件(商务谈判、双方调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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