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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本人>系持有《林权证》的林权人,200余亩林地系乙方<村委会>转让给甲方的村集体用地。2005年乙方又从甲方转让10亩林地建工业企业。未予到林业局办理林地占、征用手续。乙方又将10亩转让给丙方,丙方陆续共占有甲方20余亩林地建设工业厂房。丙方在土地性质为林地上进行了长达12年的工业生产,造成20余亩林地全面毁坏。甲方诉求依法拆除厂房,追纠丙方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黄健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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