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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打工的,一直住房东出租屋,今年暂住证换居住证时,房东也拿了房屋租赁合给我们签了,而且签到2019年,并双方签名按了手印,居住证办下来了,有效期可到2018年3月,但房东前几天把整栋房子以我们出租的价格又转给别人,别人当起了二房东,我们是按月交房租,二房东要我多收我们原租金的52%,请问专家,我们签的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原房东这样转二房东合法吗,我们出租人又如何维权?希望得到专家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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