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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伙人因产生异见与矛盾,己停产,准备卖设备散伙。合伙时都签有协议书的。股权、利润、债务、风险、责任等都是对半平均分担的。 现在想咨询的是: 1、营业执照是以我(个人独资)名义办的、如果卖厂我可不可以不经合伙人签字、或者不通过合伙人同意就可以卖? 2、如果卖完设备后只要退回合伙人的本金,至于利润,分红等账目是不是不用跟合伙人清算? 3、既然是(个人独资)等于全部资产是我个人,以前签的协议书是不是已无效。如果我从新开工生产、合伙人来阻拦的可不可以起诉合伙人?
郭家贤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
陈焕君是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驻广州、韶关,擅长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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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梅律师自从业以来办理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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