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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8年10月在广东肇庆端州某健身中心办理一张5年期限的会员卡,这个会员卡功能可使用健身中心健身设备设施和游泳。但该健身中心于近段时间贴出通知,会员游泳时必须录入个人指纹,并收取20元押金,不使用游泳馆时可退回押金。通知规定2019年8月10日后不再派发纸质游泳券,必需录入个人指纹方可进入游泳馆游泳,会员不录入指纹的拒绝进入游泳馆游泳。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有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
陶冶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