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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乙方一婚,甲乙结婚后因为性格不合而离婚,结婚期间双方有一套房子,离婚协议中写到归其后代(儿子,独生子)所有。甲方二婚,甲丙双方结婚前,甲方向丙方家庭(包括其本人及其亲属)借13万余元人民币,婚后丙方要求甲方偿还,甲方无力偿还,这时候甲方提出离婚后用房子做抵押贷款,丙方不同意,说要赔偿精神损失费,请问丙方有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杨娅苏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卓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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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以来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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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利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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