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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乙方一婚,甲乙结婚后因为性格不合而离婚,结婚期间双方有一套房子,离婚协议中写到归其后代(儿子,独生子)所有。甲方二婚,甲丙双方结婚前,甲方向丙方家庭(包括其本人及其亲属)借13万余元人民币,婚后丙方要求甲方偿还,甲方无力偿还,这时候甲方提出离婚后用房子做抵押贷款,丙方不同意,说要赔偿精神损失费,请问丙方有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杨娅苏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先后毕业于中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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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26年,市律协两届物权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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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昕律师专业做各种民事案件,专长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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