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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乙方一婚,甲乙结婚后因为性格不合而离婚,结婚期间双方有一套房子,离婚协议中写到归其后代(儿子,独生子)所有。甲方二婚,甲丙双方结婚前,甲方向丙方家庭(包括其本人及其亲属)借13万余元人民币,婚后丙方要求甲方偿还,甲方无力偿还,这时候甲方提出离婚后用房子做抵押贷款,丙方不同意,说要赔偿精神损失费,请问丙方有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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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于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工作中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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