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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我在多年前跟另外两个朋友合作做一个生意项目,我们没有注册公司,只是大家签订一个合同,合同上写明转让份额需要合伙人同意,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我们合作了一年以后我将我的份额转让给另外两个朋友的其中一个,转让费用不是一次性给,可以分期给,但是当时只是让购买我份额那个人签了名,对于另外一个合伙人口头通知了他!他也同意,不过我没有留下他同意的证据!后来过我们了4年我的转让费还没有收完(期间有给了一部分),我找对方要转让费时对方说合同无效,因为另一个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我就蒙了,已经过了4年怎么又不同意,原来他们后来经营亏损,想联合起来用当时候转让的漏洞让转让合同无效,让我一起承担亏损!请问按照法律会支持他们那样吗?
袁娜娜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银徳律师事务所
张是妙律师,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建设工程施工、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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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执业以来从事多起民商事、行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均取得良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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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鹏律师担任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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