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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2004年集资建房。本人将购买资格转让给给乙,无书面资格转让补偿协议,因是好朋友,只是口头说我有啥好处,乙说差不了我。2010年7月乙和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屋转让给丙。2018年1月开始,丙得知即将办理产权证的消息。并通过各种渠道得知我的电话,不只一次地给我打电话,要求我给她在单位内部办理资格转让手续。我的答复始终是我不认识你,要办需要给补偿款。7月,丙给我打电话说来吧,给付了我10万元补偿款(丙称协助费用),未签订此钱的性质合同,并顺利完成了资格转让手续签订。2019年7月,并如愿完成了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丙现述至法院要求返还原物纠纷(传票案由所称),即并给付我的10万元钱。请问,我可以要这10万元钱吗?基于以上情况,我完全败诉吗?我能胜诉吗?
问题补充:
2019年7月,并如愿完成了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并”应该是“丙”.即并给付我的10万元钱,"并"应是“丙”.
左云鹤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张是妙律师,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建设工程施工、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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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司法机关体制内沉淀多年,擅长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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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玮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及行政法律事务,在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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