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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我在原单位工作7年,毕竟是有感情的,因此在协商时,我同意补偿金为6个月,且解除劳动关系后的2个月内支付,但签完后,我催付款时,原单位却以尽快支付、计划已做等理由来搪塞我,目前还有1个月的工资和6个月的补偿金未支付,请问:如果原单位迟迟不支付,我该怎么办?我能否可以在原补偿协议(6个月的补偿)的基础上再提出另外的补偿?注:补偿协议中已签:甲方支付补偿金后,乙方不能再申请其他补偿,我记得只签过1次劳动合同,后来就一直没有续签过,我的社保部分,原公司只交了最近不到2年的,以前的均未交。
罗玉婷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林作平,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1995年10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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