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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向发,李萍合伙组建公司,签定协议由李萍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各人按实际出资的比例核定公司股份的比例。
公司建成后,法人(李萍)在办理公司股东手续时,没有将两位合伙人注册为股东。而是将自己的家人顶替两位合伙人注册为股东,两位合伙人不知内情的在公司做事,起初还参与分红利。只是没有行使股东权利和查看财务报表。这样维持了五年之久,两位合伙人(张平,向发)向法人提出,要查看《工商注册》股金证时,矛盾发生了。
两位合伙人(张平,向发)知道真相后,要求退还实际出资的金额,按起初确认的股东比例分配现存的盈利和固定资产评估,李萍不同意分配盈利。听听您的建议: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
胡利方律师 湖北-荆州 湖北魏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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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鹏律师担任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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