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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没有房产证明,只有拍卖破产企业的《市政府纪要》,而且又是别人的名字,和我签租赁合同用的又是他妻子的名字,而且从头至尾都是我签了合同人家拿去补签,之后才给我拿来。
我因为想开连锁酒店,需要对方的房产证书,而无法给我提供,我也因此生意受挫,不能进一步经营,所以租金凑着交。现在对方以我拖欠租金和将部分房子转租他人起诉我,补交拖欠房费,还要求按违约处理,将他自己维修费算给我。而事实上十年以来我不停维修房子,对方以合同条款在先为由不抢修,这次自己处理外墙的钱也算给了我,这算不算欺骗合同,,无效合同?
起诉书说十五天之内我要提交答辩,今天是最后期限,我该怎么办?
郭建伟律师 宁夏-银川 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
赵艳梅律师,是沈阳律协公司及投资并购委员会成员,亚洲风险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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