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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为我单方面全责;现在对方起诉我,要求我赔偿折旧费9500多、以及折旧鉴定费3000元、期间的交通费600元、医药费用500元,事故当天己带对方到医院做了相关的检查,并没有什么问题,一共两张发票,我目前手上还保留这一张。
请问这些费用法院是否有相关的法规支持“折旧费、折旧鉴定费用、交通费、以及已为对方伤者做过检查并无问题,后期还产生医疗费用”;
我上了太平洋保险50W不计免赔,对方起诉的这些费用“交通费用、医疗费、折旧费、折旧鉴定费用”是不是该由保险公司垫付,保险背部条款有注明不赔付交通费用,但据我了解保险条款和法律法规冲突,目前对方车辆维修保险公司已赔付。
林均律师 浙江-台州 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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